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富全被告周柏宏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
陳正軒 律師被告 蕭品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陳正軒律師、劉家榮律師」之記載應移至被告周柏宏之下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42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選任辯護人陳正軒律師、劉家榮律師之記載,原記載於被告蔡富全之下方,然陳正軒律師、劉家榮律師係被告周柏宏委任之辯護人,故此部分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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