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號抗告人 李旻靜 相對人 王定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對於裁定得為抗告而提起者,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756號執行事件),前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3
年2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人已於113年2月21日補正繳足(見本院自行收納繳項收據),則其對本院113年3月4日以未繳抗告費為由所為之駁回裁定所提本件抗告,即有理由,故由本院依上述規定撤銷113年3月4日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