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278號債權人 黃朝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懿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聲請人之姓名究為「 黄朝旺 」或「黃朝旺」?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㈡請補債務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地址,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柏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