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文良(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阮文良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
1年11月8日0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1年11月8日0時2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街○○號前為警盤查,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確呈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阮文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二及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阮文良已於102年7月27日死亡,此有被告戶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