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皓葦 (原名 楊良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一)債務人楊良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03日止累計505,783元正未給付,其中125,135元為消費款;380,648元為循環利息(2001/11/6~2017/07/03);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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