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761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900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15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2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宸鈺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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