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輝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18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77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智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智輝可預見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用途,常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款項取得,及使相關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戶與密碼等資料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收受、轉帳及嗣後提領財產犯罪所得,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縱其提供帳戶資料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先依照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其申辦之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臨櫃申辦可約定轉帳至 葉政緯 (所涉詐欺等罪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葉政緯中國信託帳戶),申辦完成後即在新北市八里區某統一超商,將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之提款卡寄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以通訊軟體告知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容任該人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作詐欺取財匯款轉帳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行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 潘禹丞 (所涉詐欺等罪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申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何柏力 (所涉詐欺等罪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柏力中國信託帳戶),旋由不詳車手將款項轉帳至陳智輝上開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復再由不詳車手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葉政緯中國信託帳戶內,以掩飾詐騙款項去向,陳智輝遂以提供本件上開帳戶資料之方式,幫助他人實施前述詐欺取財犯罪並幫助他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嗣 沈芮萱嚴茉尹 (原名 嚴紫綾 )、 莊絜安 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沈芮萱、嚴茉尹、莊絜安於警詢之指述。㈢被害人沈芮萱提供之詐騙投資網站(masks.fcnwod.com)、其
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蘇敬恩 (Owen)」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沈芮萱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1張、沈芮萱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㈣被害人嚴茉尹提供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許妤雯 (Abby)」
、「蘇敬恩(Owen)」、「 林品樺 (Hua)」、「NFTWorlds台灣區財務客服中心」對話紀錄截圖44張、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3張、被害人嚴茉尹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㈤被害人莊絜安提供之手機轉帳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被
害人莊絜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3日通清字第112001030
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禹丞之111年3月25日至同年月28日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1份。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柏
力之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智
輝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
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
1224839393449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智輝之辦理自動化約定轉帳帳戶申請書1份。
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政
緯之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將本件中國信託帳戶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與他人使用,並於交付前先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係使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他人財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被害人沈芮萱、嚴茉尹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沈芮萱、嚴茉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轉入潘禹丞華南銀行帳戶(第一層帳戶)、被害人莊絜安亦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轉入何柏力中國信託帳戶(第一層帳戶),再由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匯至被告本件中國信託帳戶(第二層帳戶),繼再轉至葉政緯中國信託帳戶(第三層帳戶)嗣後提領,以此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故該等詐騙集團成員所為均屬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而本案雖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其提供本件帳戶資料任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應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騙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㈡被告以1個交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
成員詐欺被害人沈芮萱、嚴茉尹、莊絜安交付財物得逞,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藉由轉匯本件帳戶內款項之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3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
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經檢察官起
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茲審酌被告提供銀行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
物,並於交付前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之設定,助益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前無財產犯罪紀錄,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不諱,表現悔意,本案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參與詐術之施行或提領、分受詐得之款項,僅係單純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被告供稱其提供帳戶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並申辦約定轉帳帳戶後,對方並未支付任何款項,故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淑壬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榮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欺之犯罪事實①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②第一層帳戶①第二層帳戶之轉帳時間、金額②第二層帳戶①第三層帳戶之轉帳時間、金額②第三層帳戶1沈芮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媽咪薪鮮事」粉絲團結識沈芮萱,進而推薦其加入「洪盛資訊、紅陽科技」進行網路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1年3月27日14時29分許,匯款31,000元。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禹丞帳戶。①111年3月27日14時29分、同日時30分許,自左揭帳戶依序轉入80,010元、31,000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智輝帳戶。①111年3月27日14時40分許,自左揭第二層帳戶轉入200,013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政緯帳戶。2嚴茉尹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媽咪薪鮮事」粉絲團結識嚴茉尹,進而推薦其加入「FCNWORLDS」網路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1年3月27日13時9分、同日15時26分、同日18時48分許,各匯款31,000元42,000元、18,000元。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禹丞帳戶。①111年3月27日13時09分,自左揭帳戶依序轉入82,000元、31,000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智輝帳戶。①111年3月27日14時02分許,自左揭第二層帳戶轉入200,010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政緯帳戶。①111年3月27日15時28分,自左揭帳戶轉入42,000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智輝帳戶。①111年3月27日15時29分許,自左揭第二層帳戶轉入200,011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政緯帳戶。①111年3月27日18時48分,自左揭帳戶轉入18,005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智輝帳戶。①111年3月27日19時51分許,自左揭第二層帳戶轉入200,005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政緯帳戶。3莊絜安詐欺集團成員在影音網站YOUTUBE發送打字賺錢、代操作投資可獲得鉅額利潤之訊息,並引導莊絜安至「PROEX」投資網站進行操作,再由LINE暱稱「Jerry」、「PROEX(在線客服)」向莊絜安誆稱欲提領獲利須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莊絜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1年3月21日14時43分許,匯款1萬5,000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柏力帳戶。①111年3月21日14時44分,自左揭帳戶轉入25,000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智輝帳戶。①111年3月21日14時46分許,自左揭第二層帳戶轉入100,011元。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政緯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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