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石巧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939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