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王仲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慧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羅文漳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111年10月31日39,1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