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 邱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春成 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