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2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