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月英於民國107年05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01月06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34,411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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