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魏 碩賢
周雪英
一、債務人 魏碩賢 及周雪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魏碩賢前就讀 莊敬工 家邀同債務人周雪英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56,10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魏碩賢自104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12,996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雪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借據及撥款申請書。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偉民※105年度司促字第39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周雪英、魏│自民國104年3│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1.83│││12,996元│碩賢│月16日起│0月11日止│││││├──────┼──────┼──────────┤││││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6│││││0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周雪英、魏│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12,996元│碩賢│月17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