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金松
何明和何賴秀琴何正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何金松、何明和、何賴秀琴、何正雄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年度偵字第43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四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以104年度偵字第43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四人所有,並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四人供承在卷,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前開扣案物均得沒收,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所有人│││││││││││││├───┼──────┼───────┤│1│新臺幣(下同│何明和│││)900元││││││││││├───┼──────┼───────┤│2│1,000元│何金松│││││││││││││├───┼──────┼───────┤│3│2,100元│何賴秀琴│││││││││││││├───┼──────┼───────┤│4│1,100元│何正雄│││││││││││││├───┼──────┼───────┤│5│象棋一副│何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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