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玉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單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玉女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1139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偵字第114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簽單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玉女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13日以103年度速偵字第11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簽單1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甚詳,有警詢及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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