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38號上訴人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