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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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煙毒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經本院82年度上訴字第7168號煙毒案件,因再犯尚應執行殘餘刑期二年三月三日,再犯之煙毒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392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經本院85年度上訴字第406號駁回,嗣因累犯經本院85年度聲字第1219號更定累犯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另犯煙毒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號裁定該院85年度訴字第165號煙毒罪、85年度易字第853號麻藥、本院85年度上訴字第5639號搶奪、盜匪罪等,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刑後強制工作三年。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47號函,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