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尤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尤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尤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
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㈢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
7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確定;前開所示之罪刑,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52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抗告及再抗告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98號及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276號裁定駁回而確定,於103年3月26日因另案入監服刑,自
103年8月26日起算上開刑期,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7月
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6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1份存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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