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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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68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即 茂榮 熔接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被繼承人 郭豐州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即茂
榮熔接所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
.五0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茂榮熔 接所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30日邀同被告甲○○及訴外人郭豐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5月30
日起至100年5月30日止,按放款基準利率加計利息4.645%機
動計息(合計3.864+4.193=8.057%),嗣被告茂榮熔接所原
代表人郭豐州於97年12月21日死亡,故由另一合夥人即被告
甲○○代表茂榮熔接所,又被告乙○○為訴外人郭豐州之繼
承人,業已聲請限定繼承在案,被告等人自98年2月28日起
即未按時繳款,尚積欠本金152,678元,經原告多次催討,
均未獲償付。 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此提
起本件訴訟。並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2,678元
,及自9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07計算
之利息,暨自9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違約金。
二、被告則抗辯:其對於原告請求金額一節並不爭執,惟希可以
降低利率,願以10萬元與原告和解。又被告乙○○業已將所
繼承之不動產出售,所得全數償還被繼承人郭豐州之債務,
已善盡限定繼承之責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茂榮熔接所於95年5月30日邀同被
告甲○○及訴外人郭豐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
萬元,嗣被告茂榮熔接所原代表人郭豐州於97年12月21日
死亡,被告乙○○為訴外人郭豐州之繼承人,被告等人自
98年2月28日起即未按時繳款,尚積欠本金152,678元,至
今尚未償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
約書、交易明細表查詢單、繼承狀況查詢函、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並為被告甲○○即茂榮熔接所所不爭執,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向其借款,到
期未依約清償一節,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法
自得向被告請求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民法第1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乙○○已向法院
呈報限定繼承,有本院家事法庭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0頁),即得僅以繼承郭豐州之遺產範圍,償還本件借
款債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乙○○應於繼承郭豐州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甲○○即茂榮熔接所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與
違約金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逾被告
乙○○所繼承被繼承人 郭豐洲 遺產範圍以外之部分,為無
理由,應准許之。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費用經核為1,660元(第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
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
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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