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2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兼上一人法 丙○○
定代理人
被 告 甲○○
3號
第 三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第 三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辦人: 張鴻哲 )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元整(含強制及第三責
任險)。給付方式:被告願於98年7月17日給付貳萬元,餘柒
萬元第三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於98年8月16
日前給付,如第三人不為給付,被告願負責給付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