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92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駿賢

選任辯護人吳昀臻律師

洪大明 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

一、乙○○因知悉甲○○與其配偶有染(甲○○另涉妨害性自主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遂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語音通話方式,向甲○○恫稱如附表所示內容,致甲○○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乙○○所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2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8頁、第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87號偵查卷《下稱111偵3587卷》第17至18頁、第36至37頁),並有被告與告訴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錄音譯文各1份(見111偵3587卷第7至16頁、第43至52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接續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言詞恫嚇告訴人之行為,主觀上均係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因其前妻與告訴人之婚外感情糾紛,本應循以理性溝通方式處理,被告竟未能克制情緒,以前揭方式恫稱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經營餐飲及租賃公司、離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現因小孩需要母親照顧而與前妻及未成年子女同住,經濟狀況富裕(見本院卷第44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未與告訴人和解及檢察官對本案意見(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知悉前妻與告訴人有婚外情而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業已坦承犯行,信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且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本院衡酌各情,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其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1

111年2月20日22時34分許至同日22時45分許

我現在不想抓你,心平氣和跟你講,雖然我有你所有資料口卡,你家有幾個人?對不對,小朋友讀哪裡?家裡有誰誰我都知道……

2

同上

這3天我想很多真的是心平氣和,我小弟他們我外帖的我小弟他們很想不開啦!但是我是想看你的情況啦!

3

同上

你不想在這裡混也OK阿!你要去換地方躲我絕對抓得到你,我給你錄音也無所謂!我跟你保證我不管花多少錢我絕對逮得到你,不管你到哪裡我都抓得到你!我現在現金六百萬放在這裡,我要噹你還不簡單!

4

同上

帥哥,我現好好跟你講,不和解你不和解我就把你ㄏㄡˊ起來(台語:撈起來),我跟你講我可以給你錢無所謂,我跟你講真的我可以給你錢,那個安家費啦醫藥費啦,隨便你你要怎麼編都可以,我可以給你錢,但是你,我絕對不會讓人家逮到我,那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你不信的話那大家,你可以凹凹看拚拚看,但是那是我最壞的打算,我覺得你沒那麼笨……

5

111年2月22日凌晨0時47分許至同日凌晨1時許

我跟你講,我混到這種地步了,我還遇到這種事情!我還可以讓你這樣跟我講話,他媽的,不是送殯儀館你要很偷笑了哦!

6

同上

你是心理變態嗎?小朋友!我跟你講我現在就可以抓到你啦!我不是抓不到你啦!我是他媽的,已經有跟你講過答應你他媽的在仲裁之前你不會有事啦!但是這兩天……你是不是活的不耐煩了?

7

同上

反正你兩個外甥讀 載熙 嘛,叫杜什麼 豪杜 什麼東西的嘛對不對……你開那什麼爛黑色的5508嘛!英文字我現在忘記了,我要派出所看才知道,你要跑去哪裡?

8

同上

那台車啦那台車啦,5508,我對數字非常有概念啦!那就你的車嘛!

9

同上

……我跟你講是我是準備給你兩三百萬的醫藥費,我跟你講實話,我給你錢!

10

同上

你管那麼多幹嘛?你他媽不是要找他他都知道了啦!他在等你也,你現在敢縮人家會把你ㄏㄡˊ起來(台語:撈起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