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趙章瀚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簡詩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玟諺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65,240元〔計算式:2,000元/㎡×2,257.62㎡+租金5萬元=4,565,240元,違約金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