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 陳明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園林 國寶第二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83,800元〔計算式:4,200元/㎡×1,139㎡=4,78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向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查詢被告園林國寶第二期管理委員會現任之主任委員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任期後向本院陳報。如果 陳彥辰 並非主任委員,並應補正目前之主任委員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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