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 蘇桂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姵心黃雅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4,51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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