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農地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57號原告 李扁雲 訴訟代理人 許家慶 被告 黃進炎
柳茂雄 柳建富 柳鎮傑 陳柳文秀 柳文燕 柳宏昌 柳文男 柳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農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面積172
65.4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元,原告權利範圍7/24,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3萬9342元【計算式:1100元×17265.48平方公尺×7/24=553萬93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