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42號原告宏海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達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原告與被告 廖信維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99,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