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陳耀滄 訴訟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307│307,000││││90ND0000000-0│││├──┼──────────┼────────┼──┼────┤│2│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