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翁及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2張,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5年10月1日中華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5年10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6年4月5日屆滿(期間末日106年4月1日及次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1│1,000│├──┼────────────┼────────┼──┼───┤│002│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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