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 林清景 即原告被上訴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6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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