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9號原告中華生產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呂清華 之承當訴訟
人)法定代理人 康秀梅 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 被告 李建興
王惠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振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中華生產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原告中華生產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原告呂清華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惠成固於民國102年8月14日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中華生產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原告呂清華承當訴訟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惟查,原告呂清華於102年4月10日起訴後,業於102年7月30日將其對被告李建興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債權,全數轉讓予原告中華生產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情,有102年7月30日債權讓與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茲原告中華生產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其代原告呂清華承當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魏于傑法官溫宗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