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82號原告 郭宜陸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 廖善琴 (LIA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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