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協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宗三 訴訟代理人 羅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添喜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協裕環保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大溪分行│102年3月5日│3,000,000元│GD四六八五七三│││1│ 司施宗三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