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6年7月30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按。
二、茲因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