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歲股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如下: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楊舒嵐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