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五八號
反訴原告癸○○
子○○壬○○○辛○○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右反訴原原告與反訴被告戊○○、庚○○、己○○、乙○○、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