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八號
原告 任詩傑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謝志明 律師 方雍仁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張靜律師
曹英香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二號違反著作權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有罪在案,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