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 承霖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二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九○號暨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九七號)被告黃明松公共危險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明松涉有公共危險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0年9月30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190號暨100年度偵字第13397號檢察官起訴書、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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