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大新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兩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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