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 郭文漳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被告 郭寶金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被告 郭美嬌
郭美珠 郭美惠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尚欠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91-6地號土地:
221,000元(10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696.33(土地面積)×980/10000×5/6(權利範圍)=12,567,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