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3號聲請人 薛榮德 關係人天祿建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解任其於天祿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惟查,天祿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區○○巷00○0號,有該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表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非本件聲請解任清算人之管轄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解任清算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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