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債權人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竹村 代理人 張坤旺 債務人 謝倉金 債務人 黃祈祥
一、債務人謝倉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倉金財產執行無結果,由債務人黃祈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