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正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6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判決分別論處罪刑確定,並以105年度聲字第381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3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330號)後,認聲請人前開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