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上訴人即被告 申智超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3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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