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34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呈瑞
許展銜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被告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書狀。
理由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二、本案被告廖呈瑞所犯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被告許展銜所犯強制罪,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前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民國106年
7月24日送達被告收受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迄至前揭解釋公布之日(106年7月28日),尚未逾上訴期間,符合該解釋意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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