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筑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筑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等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檢具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