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複代理人甲○○
盛芸珍 被告己○○○
戊○○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
劉嵐律師被告龍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己○○○應就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十八日兩次自國泰世華銀行代 黎帥君 提領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現款係作何用途?以及該五百萬元有無交還黎帥君?等事項予以答辯說明,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