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桃簡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6,63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