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61號原告 姜惠珍 被告 葉禹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吳俞玲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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