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長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真三國無双3」、「真三國無双4」、「真三國無双5special」、「無双OROCHI」遊戲光碟各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
963被告江長泰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真三國無双3」、「真三國無双4」、「真三國無双5special」、「無双OROCHI」遊戲光碟4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真三國無双3」、「真三國無双4」、「真三國無双5special」、「無双OROCHI」遊戲光碟各1片,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鑑識報告書1件、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3件、製造販賣及授權契約書2件在卷可稽,復有拍賣網頁列印資料4紙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真三國無双3」、「真三國無双4」、「真三國無双5special」、「無双OROCHI」遊戲光碟各1片,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6月2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196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