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昆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昆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蔡昆龍因:(一)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易字第11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二)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審交簡字第216號判處拘役
59日;(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訴字第86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訴字第18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揭(三)、(四)部分,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87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揭(一)至(四)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7月27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118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
31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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